国美养狼 苏宁养羊(2)

2010-08-27

  陈晓名义的资产担保:这不是融资方案的“阴谋部分”

  问:国美董事会向全体员工发布的第二封公开信中提到,在公司最危险的一段时间,你以个人名义做了一些资产担保,能否对此做出解释?

  陈晓:2009年初,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十分巨大,很多银行削减信用额度,为了帮助公司挺过最艰苦的时候,让银行安心,我以个人信用和资产为公司担保,公司当时还没有融资方案,处境十分艰难,今天都不知道明天会不会崩盘,当时担保贷款额是13.8亿元甚至更多,我个人对这些担保也十分矛盾,假如公司活不下去,这十几亿都是无限责任担保,我不是公司大股东,只是一个拥有1.47%股权的小股东,把个人的资产去作抵押,对个人也是极大的挑战,而且家人也要一起签字,对于我来说也不是一个容易的决定。而且今年9月份这些担保贷款全部到期,已经完全解除,今后我也不会再为公司提供个人担保,但这个举措变为一些媒体所说的融资方案的“阴谋部分”,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贝恩是否会变成大股东:很明显这不会成为现实

  问:贝恩已经明确债转股,这样做对贝恩有哪些好处?贝恩是否会变成国美大股东?

  贝恩投资(亚洲)董事总经理竺稼:全部债权转成股份后,贝恩在国美的持股比例达到9.8%,很明显不会使贝恩成为第一大股东。从贝恩来讲,这样做希望在公司关键时刻参与公司投票,最大限度地与其他股东利益实现一致。

  黄光裕增持2%股份:所有投资者都会理智地完成投票

  问:有传言国美大股东在二线市场计划增持2%的股份,会不会担心“夜长梦多”?根据五年战略规划,国美至少需要80亿元的资金,按照公司至少要保持40亿元的现金流来计算,未来5年公司要增资40亿元,公司对何时增发如何判断?

  陈晓:所有投资者都会对投资负责任,都会理智地完成投票,每个股东都会有自己的判断,我们尊重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结果。五年战略规划时间跨度很大,公司的规划也是经过对市场充分分析所制定的一揽子阶段计划,需要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去实现,融资方面没有任何的决定。

  陈晓的最终去留:(陈晓退出)并非是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最为有利的办法

  问:9月28日的股东大会将决定你的最终去留。如果你成功留任,你将如何应对大股东的后续挑战,比如剥离350家非上市部分的国美门店;如果你失败出局,你最大的遗憾是什么?

  陈晓:对于我个人而言,选择退出可能是最简便的方法,但我想那并非是对公司及股东利益最为有利的办法,这样做也是对公司、员工、投资者最不负责任的。我将坦然接受股东的选择,股东的选择是最根本的选择,我有信心和现有的管理层一起克服最大困难,使得公司价值得到体现,请股东信任现在的团队,五年规划一定会变成现实。

  国美之争折射家族企业治理窘境

  曾为中国首富的黄光裕在去年年初被警方逮捕后,董事会主席陈晓带领公司度过了危机。现在,羁押之中的黄光裕提出希望由自己的一个妹妹担任董事会主席。于是,一个身陷囹圄的大股东和创始人,一个虽持有公司不足2%股权、但获得财务投资者贝恩资本支持的董事会主席,黄光裕与陈晓,因国美控制权之争成为近期瞩目的焦点。

  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

  今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通过。随后,以董事会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召开董事局会议,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三名前任董事加入董事会。那么,以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同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大股东黄光裕今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当时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公司能否起诉控股股东、董事

  今年8月5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讼,以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违反了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陈晓掌控的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黄光裕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股东利益。姑且不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董事长获刑如何保障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观察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 在博弈中能否实现共赢?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

  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才能在博弈中谋求共赢。因此,对于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应是最佳选择。

  有分析人士认为,在这场两个人的激烈斗争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董事会的斗争。如果投资者反对,黄光裕将面临失败,国美可能从家族控制公司转变为一家控制权较分散的上市公司,而这正是外资股东所希望的。尽管现在多数投资者会做何种选择仍未可知,但是股东的表决结果,可能会决定作为中国最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的国美的前途,也可能有助于一个个人色彩较强的民营企业形成一种新的公司文化。笔者认为,不论胜负如何,都必须明确一点,上市公司可以是家族所有,但公司治理必须告别家族式思维模式。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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